直接面对HD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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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3月30日 11:02 最后由 编辑
兔兔的头像是圈圈 不是叉叉XSK XSK X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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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3月31日 02:38 最后由 编辑
:lol2: :lol2: 强烈要求照片~MM捏,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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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3月31日 19:55 最后由 编辑
兔兔放心我一定会在哈总过来之前先把你救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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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4月1日 10:29 最后由 编辑
先谢谢楼上。.不过...哈总是谁..为什么要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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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4月1日 20:20 最后由 编辑
直面海盗干嘛?怕被吃还是想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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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4月2日 02:43 最后由 编辑
XSK XSK 已经同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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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4月2日 13:56 最后由 编辑
没意义的同盟
补丁v10.30.8.11.0001 -
写于2008年4月3日 02:10 最后由 编辑
等着家被推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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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4月14日 16:50 最后由 编辑
XSK XSK XSK 我是U影的 我是叛軍XSK XSK X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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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08年5月16日 14:39 最后由 编辑
你的昵称与我的名称重复,参见[url]http://www.myspace.cn/hasegawakazuki[/url]
由于名称重复,已造成我的利益损失。
根据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参见以下条款:
1)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应当列为发行权的范围,而不是作为一种新的权利;2)在网络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传输和复制问题,获得复制权的人并不表示他就获得了在网络上对该作品的传输权;
3)只有对公众的传输才受到发行权的限制,对发行权原有的权利限制、豁免和抗辩事由等同样适用于网络传输;
4)将美国现行法下的"传输"定义进行修订,使其既包括复制物(copies)的传输,也包括作品复制(reproduction)的传输,该范围由当事人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法院解决;
5)修订美国现行法规定的"发行"的定义,承认向公众传输作品属于发行(publication),此种网络上传输作品的发行复制品未曾转手;
6)作品越境输入美国视同其他有形物空运或海运一样,被认为属于"输入"行为;
7)允许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但一个时间内只能用一个,图书馆为保存资料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复制品等.美国司法实践中一系列的判例中,都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网上传输作为侵权对待.
事实上,在最近一个案例中(有关详情,请参阅[url]http://www.onlinepolicy.org/action/legpolicy/opg_v_diebold/[/url]),一家公司就因为向我们发送了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一些原本受正当使用条款保护的在线材料,最终被判支付相关费用和律师费。经协商该公司同意支付超过 $100,000 美元的费用。
要向我们发送抗辩通知,您必须提供书面材料(除非事先签署协议,否则需通过传真或邮寄信件递送,不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阐明下述各项。请注意:如果您对某产品或活动侵犯他人版权的认定严重失实,则需要承担对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费用和律师费)。
为使您的抗辩通知更快得到处理,请采用以下格式(包括小节编号):
1. 提供您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并声明您同意服从所在地所属的司法管辖区(美国境外的地址则应服从加州圣塔克拉拉县)联邦地方法院的裁决,并且接受根据子条款 (c)(1)(C) 提供通知的版权所有者或其代理机构的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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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以下声明:“我在此宣誓,本着善意诚信,我认为上文指明的搜索结果或信息因为误解或错误地标识而被删除或禁用。如作伪证,愿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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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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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书面材料发往以下地址:
Google, Inc.
收件人:Google Legal Support, Video DMCA Counter Notification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也可以传真至:
(650) 963-3299,收件人:Google Legal Support, DMCA Counter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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