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昨日(2008年9月15日)晚间,通过支付宝从贵处为在SSW这个游戏1服的账号——bbq002和bbq003分别购买了2万单位的游戏币(人民币69.9单价),价值合计139.8元人民币。
然而,今天早晨检查交易状况时,遗憾的发现,这两个号在充值之后、电子货物到账确认前都被封停了。因此,对这两次合同中甲方(即此游戏运营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无法得知,按照推定,为未履行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在此希望,运营方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确实的履行合同,如5工作日之后,甲方还未有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话,作为合同的乙方,我保留向公安机关、上海市地方法院等相关机构提请立案的权利。
P.S.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鉴于我从未收到过合同条款变更相应的提醒函电或电子邮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推定为未变更,应参照原始版本的服务协议,而不受新版合同的约束。
此致
敬礼
另外,法律常识补充: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的规定,此处所谓的“赠与”不构成事实上的“赠与合同”。
且,即使构成了事实上的赠与,也可依据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等条款的规定,要求退还赠与。
貌似个人“赠与”很早就超过了立案的下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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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bq001 于 2008-9-16 12:30 编辑 ]